河南金途集團職工代表大會工作章程(草稿)
2014/6/18 16:44:15品牌文化部瀏覽量:2986
第一條為了保障員工和非公企業的合法權益,建立協調、穩定的勞動關系,共同辦好企業,根據《企業法》、《公司法》、《勞動法》、《工會法》的規定,結合河南金途集團非公企業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河南金途集團在努力實行現代企業制度的同時,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其他民工管理制度,保障與發揮金途集團工會組織和職工代表參與企業管理的權利和作用。
第三條河南金途集團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利的機構,是協調企業勞動關系,促進企業發展的一項基本制度。
第四條河南金途集團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代會的日常工作。職工代表大會要正確處理企業資產所有者、經營者和職工的利益關系,在法律決定的范圍內行使職權。
第五條河南金途集團職工代表大會應當積極支持企業資產所有者和經營者的生產經營工作。
第六條河南金途集團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七條河南金途集團職代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和討論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職工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以及企業破產、重大裁員方案和職工安置方案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提出集體協商方案和意見;
(二)審議通過或者否決集體合同草案或者職工一方的集體協商方案;
(三)審議職工代表有關企業執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情況的提案;
(四)依法選舉、罷免董事會、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和參加集體協商的職工代表;
(五)向董事會推薦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
(六)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以及企業與工會協商確定的其他職權。
第八條按照法律規定享有政治權利的企業職工,均可當選職工代表。職工代表的產生,應當以集團下屬:管理中心、咨詢中心、研發中心、教育中心、信息中心為單位,由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第九條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可連選連任。職工代表對選舉單位的職工負責,選舉單位的職工有權監督和撤換本單位的職工代表。職工代表調離企業時,其代表資格自行免除,缺額由原單位補選。
第十條職工代表應當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和群眾性,職工代表中直接從事本單位主要業務的基層崗位職工的比例,不得低于70%;中層以上管理人員的職工代表比例,不得超過20%;青年職工、女職工的職工代表比例,應當與本單位職工總體年齡結構中的青年職工、女職工比例基本相適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