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
2014/7/25 15:16:45品牌文化部瀏覽量:299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基層工會民主選舉制度,加強基層工會組織建設,根據《中國工會章程》有關規定,特制定本暫行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工會基層組織,是指工廠、商店、農場、機關、學校和其它基層單位工會委員會。
第三條本基層工會委員會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工會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可以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直接產生,也可以由基層工會委員會選舉產生。
第四條中國工會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五條選舉應尊重和保障會員的民主權利,充分發揚民主,體現選舉人的意志。
第六條基層工會委員會選舉的籌備工作由上屆工會委員會負責。
第二章 委員和常務委員名額
第七條基層工會委員會委員名額,按會員人數確定:
25人以下者,設主席或組織員1人;
200人以下者,設委員3至7人;
201人至1000人者,設委員7至15人;
1001人至5000人者,設委員21至29人;
5001人至10000人者,設委員21至29人;
10000人以上者,委員最多不超過37人。
第八條大型企事業單位基層工會委員會,經上級工會批準,可以設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由9至11人組成。